我国将逐步建成覆盖物流业所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并依托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全国物流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共同制定的《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发布。
《意见》提出,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同时,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结合物流业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信用记录建设,逐步形成覆盖物流业所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按照共享目录和统一标准,及时交换共享,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要求,推动物流业信用记录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对守信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加强对守信物流企业的激励,建立多种类型互为补充的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