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商秩发〔2011〕123号)关于发展现代医药物流的要求,提升药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商务部于2011年6月启动“医药物流服务延伸示范工程”。近年来,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引导下,药品流通企业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与医疗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医药物流服务延伸合作,将现代化、自动化的物流服务和药库药房管理方式引入医疗机构,取得了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为推广有关先进经验,今年我司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开展医药物流延伸的要求,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报送的材料中,遴选了40个代表性较强、效果较好的医药物流服务延伸项目,作为第二批医药物流服务延伸示范项目,现予公布(见附件)。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媒体报道和组织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示范项目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带动效应。
二、继续跟踪了解企业开展医药物流服务延伸的新做法、新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引导医药物流服务延伸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深入了解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行业发展各项保障工作,促进现代医药物流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
联系人:朱淅 王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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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