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0家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自检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4号)
根据6月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检验的通告》(2015年第20号)要求,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总局公布的补充检验方法进行了自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查,90家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含分散片)和银杏叶胶囊生产企业,对本企业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生产的所有批次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含分散片)和银杏叶胶囊产品共5161批次进行了检验,不合格产品批次2335批,占全部批次的45%。
二、经企业自检报告检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55家。其中:
(一)全部批次产品均不合格的企业30家。
(二)部分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企业25家。
三、经企业自检报告产品全部合格的企业35家。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相关生产企业自检结果进行了抽查复核。共抽查50家企业的595批次样品,分别占在产企业总数的56%和产品总批次的12%。复核检验结果与企业自检结果一致。
五、上述检出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均已主动采取了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措施。请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上述企业于6月30日前完成召回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召回信息和召回结果。
产品全部不合格的企业应将召回产品范围扩大到包括2014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全部有效期内的市售产品;
表一、全部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名单
产品部分不合格的企业应对2014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全部有效期内的市售产品进行自检,并召回不合格产品,自检及召回情况于7月10日前报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关于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银杏叶药品及有关企业治理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17号)涉及的企业药品召回工作已于6月3日前基本完成。
六、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要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消费者要求退回的不合格药品,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须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9号)要求,全数回收药品并全额退款。
七、请自检查出不合格制剂产品的企业,于6月25日前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如实报告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制剂产品生产企业还需报告银杏叶提取物来源,包括提取物生产企业名称、购买时间及数量、已使用数量、现有库存数量。购自经营企业的,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追查经营企业进货来源,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购进时间及数量、销售去向及数量、库存数量等。上述情况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6月30日前汇总报总局。
八、根据企业自检数据分析,目前尚有部分未经批准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未报告自检结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尚未报告的企业立即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自检结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0号)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对于隐瞒不报,不主动自查自纠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
九、为进一步确认市场银杏叶药品质量状况,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部署全面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抽验情况将于6月底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