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5〕14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加强履约监管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药采〔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国办发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闽药采〔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项目及使用范围
1.履约保证金是指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企业(包括生产和配送企业)按照产品的入围价格根据所签订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合同及履约承诺书的约定交付的保证金。其为了担保在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协议中的诚信履约并接受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督。履约保证金包括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生产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配送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适用范围:在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以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的药品集中采购。
二、保证金金额
(一)产品入围价在50元以下的,每个品规收取5000元;50~100元的,每个品规收取10000元;100元以上的,每个品规收取20000元;每个入围生产企业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300000元。
(二)每个配送企业按承当配送采购片区的数量统计,每承当一个采购片区收取100000元履约保证金,最多不超过300000元。
三、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一)建立统一监管账户,收取生产、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监管账户设在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各地不再另设账户。
(二)入围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与省药采中心签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合同及履约承诺函,并在合同明确合同在入围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三)省药采中心负责生产、配送企业发货和配送情况的网上监管,执行省药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违约生产、配送企业的违规处理决定。
(四)履约保证金由省药采中心负责收取和管理,由于生产(配送)企业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由医院和省药采中心统筹用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费用。因企业违约产生的违约保证金,应纳入省药采中心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若因入围企业的违约行为给医院造成的损失,该入围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优先用于赔偿给医院造成的相关损失,其余部分可统筹与用于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四、违约处理程序
(一)省药采中心对日常采购平台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约行为以及各采购片区药采办及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违约情形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企业对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二)企业出现违约行为的,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应在10天内补齐不足的保证金。未及时补缴的暂停挂网采购直至取消入围(中标)资格予以清退。
(三)若因入围企业的严重违约行为,造成该入围企业被取消入围资格、被清退,省药采中心有权终止履行该入围企业的所有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并没收该入围企业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五、生产(配送)企业违约处理规定
(一)入围企业存在如下一般违约行为之一的,由省药采中心按照如下规定扣减履约保证金:
1.除不可抗力以外,入围企业未按采购方需要及时、持续、足量供货的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2.入围企业未能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合同的约定向医疗机构提供退换货等合同附随义务的,每次每个品规药品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3.入围企业未能按照入围药品品种、剂型、规格等要求供应药品的,每次每个品规药品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4.若入围企业进行捆绑销售、限量供应的,每次每品规药品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5.每季度中标药品配送入库率未达到90%的,每降一个百分点扣除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1000元;
6.若入围企业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该入围企业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先行支付因使用替代药品而产生的超支费用。
(二)入围企业存在如下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由省药采中心没收该入围企业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1.入围企业配送的中标药品存在不符合药典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等质量问题的、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被收回GMP证书、停止销售、药品被勒令召回造成医疗机构缺药,没收入围企业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挂网直至取消入围(中标)资格予以清退;
2.未经药采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调整药品价格的,没收入围企业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挂网直至取消入围(中标)资格予以清退;
3.配送企业擅自从非入围(中标)企业采购药品进行配送,没收配送企业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该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
4.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入围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企业法人商业贿赂行为的,没收入围企业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申报(入围)或配送资格,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5.入围企业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合同时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的;
6.入围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7.入围企业对执行期药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8.入围企业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9.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入围企业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10.入围企业以其他非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取代采购目录药品进行配送的;
11.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履约保证金利息计算
在合同履约期限结束后,入围企业若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或无违反相关协议、合同约定的情形,由省药采中心将本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在合同履约期结束时,入围企业凭履约保证金收缴单据申请后,由省药采中心将保证金与利息一并退付原缴纳企业。
七、其他
1.本办法所称“入围企业”是指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中标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合”是指入围企业与省药采中心签订的关于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购销合同、配送合同等与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的合同;“省药采领导小组”是指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省药采办”指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省药采中心”指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级采购平台”指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各采购片区”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医院管理局所辖的采购区域。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