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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中医药法草案

2015/12/28 中国中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医药法草案。该法律草案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作了关于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王国强介绍,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在为维护民众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王国强同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医药资源总量、服务体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中医医院的特色优势发挥不够,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面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现行的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符合中医药特点规律和发展需要。尤其是作为国粹,中医药还缺乏一部体现其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来保障,这极大的影响了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王国强强调,草案在立法思路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的作用。立足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注重制度创新,力求有所突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中医药发展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展中医药服务,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
  为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遵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为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草案强化了政策支持和保障,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中医药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
  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草案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并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针对当前影响中药发展的主要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中药管理制度。为提高中药材质量,草案规定,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中药材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为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和促进中药制剂发展,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对备案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监督检查。
  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为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草案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为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草案规定,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拓宽教育途径。
  在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草案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重点。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支持中医药继承创新、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作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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