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国家药监总局发布《浙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
日前,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企业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为:
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外购银杏叶提取物,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销售,同时将外购的银杏叶提取物用于银杏叶片的生产。该企业生产的63批次银杏叶片,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机构检验,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该企业还存在调换产品留样、逃避监督检查等从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18290177.32元。同时,对该企业2名责任人员李卫军、周戎依法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拟依法撤销该企业的银杏叶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据了解,这已经是今年以来继河北、广西、辽宁之后的第四个对违法生产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企业做出处罚的省份。
以下是我们整理的银杏叶事件中,已公布的处罚情况列表:
银杏叶事件回顾:
据新京报报道称,截至2015年7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银杏叶事件”发布公告20余篇,最多时一天内发布了4次公告。
梳理国家食药总局的历次公告可以看到,至今,90家使用银杏叶提取物作为制药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被责令自检,报告检出不合格产品(包括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胶囊)的企业55家,不合格产品2335批次;203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被排查(其中129家在生产含有银杏叶提取物的保健食品),其中12家企业购进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原料,查出涉嫌不合格保健食品30.864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