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企业的主体责任,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追溯体系。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对其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对其购进和销售的产品,均须采取适宜的记录或标识方式,并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和票据凭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对购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妥善保存其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对购入的植入性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须永久保存,并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