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计委印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是对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新修订版,旨在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的管理。国家卫计委要求地方各级卫计委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辖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依据新版《指导原则》,“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合理控制公立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尤其是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设置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
此外,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将控制公立综合医院的不合理增长,鼓励新增公立医院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为主。促进健康、护理等服务业的快速增长。
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有删节,只保留核心内容)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主要指标和总体要求
(一)2020年全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
主 要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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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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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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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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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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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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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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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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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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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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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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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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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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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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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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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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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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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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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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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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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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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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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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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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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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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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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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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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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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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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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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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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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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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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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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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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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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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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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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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严格调控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以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为引领,以省级医疗中心为支撑,市、县级医院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公立医院为主体、社会办医为补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1、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促使城市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利于发挥整体效能,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模式。
2、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
3、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与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县级公立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设置重症监护病房,形成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有效衔接。
4、鼓励社会办医。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探索成立医师工作室(站)。
5、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提高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诊疗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6、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二级及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逐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7、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二、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一)合理设置公立综合医院数量。
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综合考虑当地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突发事件应对等因素合理布局,实施分区域制定床位配置原则。
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县级公立医院数量。
在地市级区域,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地市办综合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
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2个综合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
在全国规划布局若干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在省级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
省、地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在地市级以上,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求,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扩张。
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50张。
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新设置的地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新设置的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设置床单元建筑面积、门诊量/门诊建筑面积的最低控制标准。
(三)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
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35%。
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重点承担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任务。
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手术科室和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其所占比例。
对于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8天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设三级综合医院,不得增加已有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