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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七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开始了

2016/10/18 看医界

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终于开始了。

  就在国庆节放假前最后一天,人社部选定了这个“良辰吉日”,发布了《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10月12日。
  按照惯例,我国《医保目录》约5年调整一次。1999年,我国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次年制定了第一版(2010版)医保目录,2004年进行了修订形成2005版;2009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2010版医保目录,按照《基本药物制度》将基药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了医保目录的甲类部分,同时新增了260个药品。
  按照惯例,2014年就应该修订一个新的医保目录,然而始终没有看见人社部有行动。倒是在2014年上半年,工信部消费品司 医药处官员在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透露,“今明两年启动修改医保目录,目录将扩容”。尽管国家层面尚未有真正动作,但各地却是早已蠢蠢欲动。北京就在这一年宣布将224种用于治疗常见的慢性、老年病的药品纳入北京市社区药品医保目录,使社区药品报销范围由原来的1211种增加到1435种。
  那么此次人社部征求意见稿,将有哪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呢?
  一、目录调整的思路是什么?
  进一步优化目录结构,适当扩大目录范围,支持鼓励医药创新,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西药与中成药数量增幅基本平衡,中药注射剂会增加吗?
  按照目录调整确立的六项基本原则,其中之(六)为“坚持中西药兼顾”,充分体现西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自优势,根据各自的基本理论,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评价办法,西药和中成药(含民族药)数量增幅基本平衡。
  然而,近年来,中药注射剂 不良反应居高不下,严重不良反应时有发生,其滥用现象也非常普遍,而且在控费政策越来越严格的大环境下,大量中药注射剂都被列入“神药”、“辅助用药”严格监控,严刑峻法,已经有为数不少的三级甲等综合 医院全面封杀了中药注射剂,而这次征求意见稿继续坚持“西药与中成药数量增幅基本平衡”,中药注射剂会有好日子过吗?
  三、哪些药进入?哪些药退出?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目录调整分为调入和调出。调入药品重点考虑6类,即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调出的主要有两类:一是目录内原有的药品,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二是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程序后调出。
  四、谈判药品怎么办?
  谈判 采购是国务院确定的我国药品分类采购五种采购方式之一,2016年5月,国家卫计委公布了先前确定的5种谈判药品中涉及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等3种药品的谈判结果,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相比,降幅分别为67%、54%、55%,然而之后不断爆出一些地方迟迟不执行谈判结果的现象。这次人社部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谈判药品是怎么对待的,引人关注。
  笔者特别注意了这方面的规定,在“确定备选名单”时明确,对于2015年以国家价格谈判方式确定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价格的3种药品,考虑到临床需求和价格降幅,提请咨询专家重点考虑,并以谈判确定的采购价格作为价格数据进行评审。
  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一定风险的专利、独家药品,咨询专家确定拟谈判药品备选范围。
  对经遴选程序确定的谈判药品,组织医学、药学、卫生经济学、保险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发布经谈判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名单。具体谈判办法另行制定,2017年上半年完成。
  五、庞大的遴选队伍确定一个目录,划算吗?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完成目录遴选,要成立由人社部牵头、国家九部委以及人社部内设的四司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专家组分为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咨询专家约400人左右,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药品评审技术要点、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意见等。遴选专家:约20000人左右,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笔者感觉,动用这么庞大的队伍,做一个管不了几年的目录,划算吗?而且我们现在的用药目录确实不少,既有“基本药物目录”,又有“新农合用药目录”、“医保目录”,为什么不能整合成一个目录呢?也给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保险报销以方便。
  具体怎么办?我的建议是,不要再遴选制定所谓的医保目录,将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所有药品全部纳入合规费用按比例报销;非基本药物的报销,只要是“合理用药”的,自付一定比例后,全部纳入合规费用按比例报销。在药品报销方面集中精力做好以下六点:一是对于某些特殊药品限定特殊病种使用;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比例直接进入大病保险报销,不得剔除任何项目费用;三是废除药品集中采购,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使用什么药品,以什么样的价格购进药品;四是加大次均费用控制力度,对于费用控制不力的医疗机构按照“协议”严格处罚;五是依法惩处商业贿赂;六是积极探索“医保支付价”改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调动医疗机构控费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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