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在本次会议上提交了中医药法草案第三次审议。此次三审,意味着《中医药法》距离正式发布又迈进一大步。
根据报道,草案三审稿提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并对盲人医疗按摩执业、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做出明确规定。
▍加强中医药质量管理
如今,业内已经达成共识,认为药材好,药才好。中药药材的质量,直接决定着中药的疗效。此次提请审议三审稿,更加注重对药材质量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中药材使用量的增大,以及野生中药材的减少,现在越来越多的中药材依靠人工种植、养殖。但在草药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农药,可能会影响药材的质量甚至产生危害。中药材、中药饮片制假售假、染色掺杂、增重、超范围经营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中药企业更是无可厚非成为飞检的重点。
目前,国家药监飞检频繁,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管更为严厉,被收回GMP证书的,大部分都是中药企业,中药材质量不过关导致的药材质量不符合标准成为GMP证书被收回的重要原因。像硫磺熏蒸药材,已经严重影响到涉及此类原料药企的产品质量,给药企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行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是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为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建议增加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国家设立中药保护品种是为了有力保护具有独特疗效的中药产品。但却有不少中药生产企业反映,如今,中药保护这块“奖牌”已不那么奏效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目标中药保护品种的处方工艺,再申报不同剂型,顺势冲击原品种市场的风气日益盛行,而被仿的中药企业的利益也受到损害。
相关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规中没有规定不准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配方,那就是同意仿制。
对药品专利问题,此前部分中药企业错误认为申报了“中药品种保护”,其产品就得到了法律保护。其实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只是一种行政保护,并不具备与专利保护的独特权益,且《专利法》的法律地位高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而对于中药而言,原料产地不一样,其实际效果也不一样。即便分析得出成分相一致,也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同一成分可以在不同物质中获得。因此,专利人无法依靠专利保护获得保护,这就大大影响了中药企业申报专利的积极性。
一旦中药品种保护在《中医药法》中体现,中药保护品种将从此获得法律的保护,这将很大程度有利于我国传统中药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