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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十大亮点

2020/12/24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12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在充分总结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意见稿》对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亮点一、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意见稿》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在该范围的基础上区分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意见稿)》明确规定,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亮点二、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

《意见稿》按照标准制定阶段分别做出程序性规定。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制度等。《意见稿》明确建立国家标准验证工作制度,制定国家标准时对技术要求、关键指标、涉及专利、采用国际标准等开展实验验证和评估验证;增设标准立项评估制度,对立项申请材料要求、立项评估内容、对于立项和不予立项的处理、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意见征集的方式和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强化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明确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等。

亮点三、严格要求国家标准制定周期

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意见稿》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国家标准计划应当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国家标准计划。

亮点四、对标准样品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对“标准样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将标准样品定位于“对需要有实物对照的技术要求”,“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了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规定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

亮点五、明确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

《意见稿》明确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规定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亮点六、增加了国家标准的供给手段

为适应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需求,明确国际标准的采用和转化运用,同步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发布工作。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拓宽了国家标准的制定渠道,增设团体标准转化制定的特殊程序。为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明确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亮点七、明确了新旧标准的转换效力

《意见稿》明确了新旧标准的转换效力,明确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新国家标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亮点八、明确国家标准的宣贯和解释

《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规定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做好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解读。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属于国家标准应用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

亮点九、增加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

《意见稿》明确建立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对实施中产生的问题,通过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反映,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意见稿》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馈国家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主动收集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并应当及时对反馈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根据分析处理结果提出国家标准修订、废止等建议。

亮点十、增加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

《意见稿》明确建立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实验验证等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对标准的实施应用范围、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等,定期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意见稿》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要求,对标准样品、对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新旧标准的转化效力和国家标准的宣贯解释等问题,新增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更有利于保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国家标准质量。

以上文章出自: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修改工作安排,现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见附件,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zjss_gy@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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